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高台**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现住高台县城关镇**花园**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朋友李某某、殷某某等人在高台县锦绣花园对面的新坝羊肉馆中吃饭喝酒,期间赵某某饮用了红酒。至当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G5****号“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人民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高台县中心大十字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