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高台县“云鼎大酒店”饮用了“陇派”牌白酒。同日23时2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甘G8****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西城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鼎盛花园门口处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积极配合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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