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0时34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白色小轿车行驶至武都区东江栈道湾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12mg/100ml,经对赵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6.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