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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现住阜阳市颍泉区**小区**栋**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55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7****的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路与颍州路交叉口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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