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9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AZ****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泗安镇兴业路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