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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1********,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市**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工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DN****号小型汽车从松山区龙福郡果木炭烤店出发,沿松山区大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宁路与友谊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4mg/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醉酒程度超过立案标准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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