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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安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从事安装重设备(工厂或者工地使用的行吊)的工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区***单元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3时28分,赵某某驾驶车辆陕A6***H银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西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户路与天台五路丁字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查,发现赵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达到133mg/100ml。2020年05月22日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9.3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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