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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安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从事安装起重设备(工厂或者工地使用的行吊)的工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区*区*栋*单元,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3时28分,赵某某驾驶车辆陕A6***H银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西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户路与天台五路丁字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查,发现赵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达到133mg/100ml。2020年05月22日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9.3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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