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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山东威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张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8月7日因打架被秦安县莲花派出所罚款100元;2019年7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秦安县秦南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由秦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30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经207省道秦安县叶堡镇叶堡桥头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25.2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23.72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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