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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6226251998********,农民,甘肃康县人,现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棕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康县和谐广场对面地下停车场向康县南街峡口方向行使至康县S307线14KM+100M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吹呼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71mg/100ml,随即被执勤交警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136.7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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