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农民。2004年7月2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6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朋友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民勤县收成镇“霞光”餐厅饮酒,22时许赵某某驾驶甘H9****号客货车从餐厅出发返回**镇**村**社家中,其女朋友许某甲的姐姐许某乙打电话称有人在餐厅打架闹事,赵某某又驾车返回餐厅,后被民警查处。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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