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家园**号楼**室,个体。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自家甘HY****号轻型栏板货车开车去徐某某挂面店聊天,期间与闫某某等人共同饮酒,后赵某某驾车载闫某某到民勤县城西郊严某某**公司后,又共同饮用白酒,9月27日1时许,赵某某驾车载闫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勤县文化广场十字北口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