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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三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宕昌县**镇农民,住该镇****社。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创城十字时被侦查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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