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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谷城县**镇**社区**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西街往粉阳路银纺公司方向行驶,行至康乐西路(伟鹏停车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赵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赵某某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9月27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054号) 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8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在查获中赵某某积极配合,未有抗拒抓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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