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1的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市**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荆州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将赵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车辆驾驶照片、人车合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户籍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1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吹气视频、抽血视频、血样送检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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