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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5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 6日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于驾驶粤BS3****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桂庙南山路口东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赵某甲刚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3时15分提取的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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