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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20时41分, 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BR****的小型汽车,在轩辕路与顺城街交叉口处挪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赵某某静脉血液进行化验酒精含量为95.87mg/100ml。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照片、车辆及人员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2.被不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属于挪车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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