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外号“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住东方市**镇**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13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东方大道皇宁村十字路口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中心公司鉴定:赵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含量为9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