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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务农,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沿姚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祝阳镇祝阳村红绿灯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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