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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赵贵冬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北羊角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贵冬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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