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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某区**村**街**巷**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某区莲花营村地道桥北口遇民警执勤,其未停车受检,民警后尾追至永壁南街其家门口将其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血中乙醇含量为105.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白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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