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辽B****0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