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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4********,汉族,非中共党员,高中,新宁县**乡**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湖南省邵阳新宁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由新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上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越野从零陵区南津路由北行驶,途径零陵区南津北路交警支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结果为:84mg/1OOml,遂即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8.27mg/1OOml。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7日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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