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L0G***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新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义桥镇湘南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照片,驾驶证,驾驶人详细信息,驾驶证号查询,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号牌号码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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