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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7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北省邯郸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向蜀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安蓉路与茶店子横街交叉路口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李某某报警后,赵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交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7.6mg/100ml。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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