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5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粤S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与振新路路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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