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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9********,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501,青岛**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下午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灰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附近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赵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较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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