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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村,青岛**有限公司工人。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11日17时54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辛安国货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民警发现赵某某有饮酒嫌疑,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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