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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新房**小区**街**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无业。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6日下午13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道**楼镇**村桥附近,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G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公交车相撞,事故导致赵某某、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依法对赵某某抽取血液进行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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