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新房**小区**街**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无业。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6日下午13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道**楼镇**村桥附近,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G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公交车相撞,事故导致赵某某、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依法对赵某某抽取血液进行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