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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验,在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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