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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街**排**号,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道桥**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蒙AR****号小型汽车途经宣化区清远路昌平桥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经抽血进一步检测,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 mg /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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