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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BC****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路宗瑞医院后门附近路段,被北仑交警大队设卡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15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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