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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3********,回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宁夏彭阳县**乡**村**队**号,现住固原市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7****号小型客车,沿固原正祥宾馆东侧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便道与平朔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9mg/100ml。2020年7月16日,其血液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 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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