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住绵阳市经开区**厂**出租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21时21分,赵某某醉酒后搭乘朋友杨向顺驾驶川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绵州大道啤酒厂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后将赵某某带至绵阳市骨科医院急诊科抽取其静脉血备检。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