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2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M****小型轿车,行驶至句容市**镇**小区门口地段时,与小区门卫发生纠纷后被保安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宝华派出所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得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遂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带至宝华卫生院提取血液送检。2020年08月05日,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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