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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潆华路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139mg/100ml。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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