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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顺庆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81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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