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7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D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交集团时,被在此路段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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