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汤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汤旺县**办**,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旺县**街**委**组,现住汤旺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汤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F****7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汤旺河镇群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亚太玻璃商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伊春市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没有造成任何事故。其被交警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没有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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