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当日17时许,赵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的二轮摩托车从该处出发,沿桥蒿线、242省道往渔洋关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桥沟候车亭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6mg/100ml。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人邓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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