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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云CM****的普通摩托车由彝良县**镇**岔路口往彝良县**中学方向行使,20时19分行至蚕桑林社区路口10米处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分别为:85mg/100ml和91mg/100ml(乙醇/血)。经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0 mg /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酒精含量达125.90 mg /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酒精含量不高,人车证照齐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属初犯,且赵某某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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