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衙下集镇单家山村林上社3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JZ1388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洮之苑小区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小区“小龙坎”火锅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4.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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