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住西充县多扶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同学李某某请其到西充县众信火锅吃饭,期间赵某某喝了两瓶480毫升的雪花啤酒。20时20分许,赵某某从火锅店出来驾驶渝AX****小型轿车经诚信大道往鹭岛酒店开去,车辆行驶约50米至诚信大道“卡宴”KTV斜对面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后经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3±5.4)mg/100ml。赵某某无犯罪前科,被查获时驾驶证、行驶证状态正常。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查出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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