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0时10分,富兴路宴宾楼门前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由于赵某某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将驾驶员赵某某带至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理化大队检验结果为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3. 5mg/100m。经鉴定,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抽血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较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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