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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值班律师周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粤C2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科二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虹桥六路路口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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