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3时52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邹某市**镇甲子桥,被在此设卡的交警人员查获,后被带至邹某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
2020年1月15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15日13时52分,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邹某市**镇甲子桥,被在此设卡的交警人员查获。2019年12月20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15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赵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9年12月15日,赵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凭条,证实:2019年12月15日13:52,赵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12月15日14时19分,在邹某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赵某某的血样。
6.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赵某某无犯罪前科。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赵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赵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
(三)赵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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