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惠民县**镇**村**号,现住邹某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董某某在邹某市**镇**馆吃饭饮酒。席间,赵某某饮用三两左右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当日19时55分,赵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邹某市**镇**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赵某某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后,到邹某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3月26日19时55分,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邹某市**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30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邹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赵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7日,赵某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后,到邹某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赵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3月26日20时10分,赵某某在邹某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赵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赵某某的准驾车型为B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赵某某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26日晚,他和赵某某在邹某市**镇**馆吃饭。赵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牛栏山二锅头白酒。饭后,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出去了。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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