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3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热处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津N****8号小轿车从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杉山社区出发,途经吉利西路,行驶至上瑞高速连接线处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724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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