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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赵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汉族,高中毕业,南阳**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南阳市******村(户籍地河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豫AD6****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桥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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