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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大院**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为茂(临电)名A3****号二轮电动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量为1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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