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曲周县**镇**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曲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号小型机动车沿曲某某达康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四龙线王庄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曲某某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发现酒精含量超标。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5.92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意见;4.视听资料:查处视频。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具有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刚达立案追诉标准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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