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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办事处**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晋D****6(晋K****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国道 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路段时,未能保持必要的安全行驶速度,对路况观察不力,与同向前方郭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4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血液乙醇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赔偿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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