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5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甲饮酒后驾驶桂K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福海街道凤塘大道唐美商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赖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赖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60mg/100ml。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