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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宝马牌小型轿车, 从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路南段南苑宾馆方向往况场镇方向行至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轩景上路路口处,被李某某驾驶的川******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追尾。民警发现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当日3时15分将赖某某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液备检。经鉴定,案发时赖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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